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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变更经营事物的规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一条 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下放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其他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
[特别说明]目前,我会正在研究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相关规则。现阶段,暂不受理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申请。
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及决定,其他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及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
承诺办结时限同上述法定办结时限。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示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标准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来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来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依法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至评审会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督管理的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1、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表格1。
3、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决议文件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决议内容、表决情况等,并经所有参会人员签字。
5、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合规情况说明。
6、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作情况报告,以及信息系统内部审计报告等网络安全相关材料。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期货公司是不是符合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是不是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8、(若存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1、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表格1。
2、股东或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决议文件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决议内容、表决情况等,并经所有参会股东代表签字,加盖所有股东单位公章;
3、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报送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4、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6、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格式见表格2)、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详见《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备案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以及期货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诚信合规证明材料应对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是否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进行说明;
7、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公司是不是满足《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
3、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并注明日期;每册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原件1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1份)报审核机构。
本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于XX年X月X日决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本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会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做了报告)。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前,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会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做了报告)。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前,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已经对所报送的申请材料来了审查,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网上审批系统中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与书面原件一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及期货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00,13:30-16:00
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公司申请,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适用于注销),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核准批文复印件,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必然的联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该依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能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其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会、证监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