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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管理办法!事关高州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5-03-25 11:30: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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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的各类有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总称。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来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定得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依法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加油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第五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转运、回收、处理,城市供水、管道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以及加气站、充电桩等行业特许经营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建立政府公共机构屋顶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屋顶资源情况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水利设施、河道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健康局以及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努力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的策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来更新,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对关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给合乎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经营主体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向公众收费的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其中属于应税收入部分完税后再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第十七条国家和省、茂名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